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记者于文静)记者27日从水利部获悉,为落实中央对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部署,中央有关部门积极出台政策措施,包括降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成本,确保农饮工程建设土地供应、补助中西部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
发改委:降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成本
据水利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在0.8元/千瓦时以上,电费约占农村水厂运行成本的1/3至2/3,部分高扬程农村饮水工程甚至达到70%以上,与农饮工程的公益性性质极不相称,也给工程良性运行带来很大困难。
201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对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据悉,各地按要求积极落实农饮工程用电政策。截至2011年底,全国除西藏由各市、县直接执行政策外,所有省区市均出台政策,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其中,北京、山西、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省区市明确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这位负责人表示,该政策的执行,结束了农饮工程供水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的历史,使电费支出降低30%以上,工程运行成本平均降低10%至15%。
财政部、水利部:补助中西部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该负责人介绍说,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1年12月,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文件,明确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纳入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也被纳入中央补助范围。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西藏以及云南、甘肃、四川、青海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据了解,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2012年2月,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布文件,要求各地将农饮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项目选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同时明确,农饮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报有审批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要严格控制规模,节约集约,并防止以饮水安全为名进行其他项目建设。《通知》还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饮水项目用地报批具体操作办法,简化报批手续,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