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对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二恶英具有很强生物毒性,同时具有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特点,进入环境将长期残留,对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显示,我国17个主要行业二恶英排放公司有万余家,涉及钢铁、再生有色金属和废弃物焚烧等多个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二恶英排放量呈增长趋势,我国二恶英污染防治面临严峻形势。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二恶英污染防治与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意见》给出今后几年的目标任务:在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全面推行削减和控制措施,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广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最佳可行工艺和技术等,降低单位产量(处理量)二恶英排放强度。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二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强度降低10%,基本控制二恶英排放增长趋势。
《意见》在提到切实推进重点行业二恶英污染防治时指出,要推进高标准废弃物焚烧设施建设。结合落实《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废弃物焚烧设施,推进高标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减少二恶英排放。加强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要求。新建焚烧设施,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建立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废弃物焚烧公司应当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工艺指标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应实施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应每季度采样检测一次。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还就建立完善二恶英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