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近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单位、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时限、违则处罚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按照《办法》,今后各类房屋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可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投诉受理后,承办人应在3词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征求意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针对调查情况责成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完成。投诉受理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人。
《办法》规定,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但对于超过保修期规定期限的;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等行为引起的;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赔偿、纠纷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而重复投诉的;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监督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受理范围的7种情况不予受理。(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