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对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不仅规定建筑施工公司依法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还鼓励公司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濒诲辩耻辞;建筑施工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公司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谤诲辩耻辞;
对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濒诲辩耻辞;对接&谤诲辩耻辞;。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也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考虑到参加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高于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将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公司的强制性义务是必要的,同时,应当鼓励公司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濒诲辩耻辞;建筑施工公司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谤诲辩耻辞;这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建筑施工公司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据了解,目前建筑施工公司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总体赔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而且不包括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