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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暂行办法规范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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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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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工作,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的对象,应是新建的城(镇)和既有城市的新区。申报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由领导小组批准。曾获得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生态园林试点城市等相关荣誉或称号的城(镇)优先考虑。

  办法规定申报低碳生态试点城(镇)应具备下列5个基本条件:新建城镇(新区)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原则上应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与中心城区距离不宜大于30公里,在100公里范围内应有可依托的大城市;靠近高速公路、铁路(或轨道交通站点),已有或已规划建设便捷的对外交通;如已建有道路系统,其路网建设基本符合&濒诲辩耻辞;绿色交通&谤诲辩耻辞;的原则;有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权责相符的领导与组织协调机构,并给予资金与制度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制订了低碳生态试点城(镇)规划纲要和建设实施方案。

  办法还规定了申报新建低碳生态试点城(镇)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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