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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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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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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有六项重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所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二是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三是完善了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确定。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标人,处以罚款或取消其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五是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有这些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了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了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规定。(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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