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新增了水利建设、维护资金投入增长机制;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移交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维修及更新改造经费来源;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和应急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为杜绝一些部门和单位忽视工程质量,执法监督不严,有必要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条例》为此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
虽然我区有数量众多的水利工程,但仍不能满足我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保障已有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建立水利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十分必要。
《条例》为此作出了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我区的水利工程大多数修建于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加上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方法不规范,定额标准陈旧,存在着重大的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截至2010年12月,我区还有2000多座水库(特别是小型水库)仍然存在着病险问题。由于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必须由政府密切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资金,我区众多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水利工程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运行难以保证。为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维修及更新改造的顺利进行,《条例》规定,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分类定价
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作出了水费水价的相关规定,规定要明确区分公益性、准公益性、营利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对农业用水实行优惠。
《条例》指出,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广西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