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对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公司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公司和职工积极性开展公司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加大政府住房保障投入相结合,进一步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意见》提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公司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公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公司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意见》指出,公司集资合作建房和公司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一样,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其规划建设均被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司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意见》强调,公司的公共租赁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及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和分配方案,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后执行。(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