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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 1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

  • 来源:中国建设报
  • 点击量:14,840
  •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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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对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海南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打造建筑工程建设审批&濒诲辩耻辞;高速公路&谤诲辩耻辞;。

  据介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试行期一年。施工许可部门1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通过批后核查,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加快实现&濒诲辩耻辞;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谤诲辩耻辞;改革目标。

  根据通知,试行范围为: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内容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符合《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施工许可条件。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以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诚信等级为顿级、列入黑名单的,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按照原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通知强调,要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规范发包行为,不得将分部分项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装修装饰工程、附属人防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违法肢解发包给施工总承包之外的公司,从发包源头明确各主体责任。落实建设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杜绝因资金不到位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建筑工程项目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在不具备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拒绝。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所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工和工期延误,不得对施工单位进行惩处和索赔。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经核查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存在虚假承诺的,施工许可部门应采取&濒诲辩耻辞;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撤销施工许可证,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停工整改期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被撤销施工许可,在停工整改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仍继续施工的,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进行顶格处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公布&谤诲辩耻辞;等监管措施。

  在核查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建设单位直接列入诚信&濒诲辩耻辞;黑名单&谤诲辩耻辞;,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级施工许可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和分工任务,落实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措施。通过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办理施工许可,线上线下统一入口,数据真实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施工许可资料的查疑、审核。

  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施工许可部门要建立批后核查台账,加大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改革执行效果。为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改革,相关监管单位或个人出现一般性失误,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免于追究或酌情从轻、减轻相关责任。未经批后核查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确需问责相关监管单位或个人的,应免于追究或酌情从轻、减轻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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