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建委〔20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对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联摆2019闭7号)和有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进工作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工作,完善工程风险保障制度,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辖区内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对《实施意见》生效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6〕50号),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购买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或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负责现场质量投诉处理。
对《实施意见》生效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支持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
二、实施要求
(一)施工许可阶段
受理部门采用网上告知等形式,将参保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与主承保公司签订《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将落实情况作为施工许可承诺内容。
(二)施工阶段
1、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召开首次监督会议时,核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情况,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施工许可承诺履行诚信义务的内容。
2、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购买质量保险的,由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具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约谈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并采取开具暂缓施工指令单等行政措施。
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该配合风险管理机构检查,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应该将主承保公司提交的《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资料。风险管理机构最终检查报告中列出的重大质量潜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叁)竣工验收阶段
未按要求购买质量保险的,或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投保质量保修的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