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委办、事业单位、驻区单位、办事处、相关公司:
按照省住建厅、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对于印发&濒迟;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驳迟;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琼建质〔2021〕24号)要求,我区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先行试点,即日起在全区推行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对象为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特别是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等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认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也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房屋建筑工程参照实施。
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单独列明该保险费,并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从海南银保监局确定的具有主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中选择保险公司。具体实施详见附件,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对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2021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